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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段好兴与邓海平、焦润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好兴,邓海平,焦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段好兴,男,生于1958年2月15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邓海平,男,生于1976年10月23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焦润(系邓海平妻子),女,生于1984年7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段好兴与被执行人邓海平、焦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好兴于2017年2月3日恢复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万元,剩余6000元至今未还。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尽章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有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