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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功国与舒诚景、杨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功国,舒诚景,杨志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功国,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舒诚景,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杨志然,女,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吴桥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功国与被执行人舒诚景、杨志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舒诚景、杨志然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唐发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方显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飞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