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2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崔嘉杰与陈基健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323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嘉杰,梁婉玲,季绍划,陈基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23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嘉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王树雄,住福建省政和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婉玲,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绍划,住福建省武夷山市。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基健,住广西省兴业县。吕奇峰,住湖南省常宁市。上诉人崔嘉杰王树雄、梁婉玲、季绍划因与被上诉人陈基健吕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6)穗番法楼民初字粤01**第民初66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嘉杰王树雄、梁婉玲、季绍划于2017年5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嘉杰王树雄、梁婉玲、季绍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予上诉人崔嘉杰王树雄、梁婉玲、季绍划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331600元,减半收取6515.5800元,由上诉人崔嘉杰王树雄、梁婉玲、季绍划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茹艳飞二O一七年五三月十二十四七日书记员 董广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