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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天益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天益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郏晨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天益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东大街***号****号。法定代表人:林小根,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天益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43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新复大海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