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刑更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尹显解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显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162号罪犯尹显解,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系累犯。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显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执行期间原缴纳六千元,本次缴纳四千元)。刑期自2009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3年12月25日、2015年9月29日,分别作出(2013)岳中刑执字第1925号、(2015)岳中刑执字第1394号刑事裁定,对其共减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尹显解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尹显解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尹显解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显解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显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震鹏审 判 员 易小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