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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红珍与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珍,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867号原告:王红珍,住伊宁市。被告:张萍,住伊宁市。原告王红珍与被告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红珍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红珍承担。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