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红珍与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珍,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3867号原告:王红珍,住伊宁市。被告:张萍,住伊宁市。原告王红珍与被告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王红珍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珍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红珍承担。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