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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黑0227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富裕县海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袁香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海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袁香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122号原告:富裕县海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法人:杨柳职务:执行董事地址: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袁香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富裕县海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香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富裕县海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裕县海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