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与成都申华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成都申华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422号原告: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太湖街道明珠路1258号明珠商务大厦15F。法定代表人:陈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伟峰,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勇勇,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申华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双泉村1社。法定代表人:曹小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申华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92元,减半收取5846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耀中代理审判员 尤 丰人民陪审员 邱世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