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瑞通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官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捷瑞通电子有限公司,王官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598号原告深圳市捷瑞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云波。委托代理人冯冲,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官荣。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3月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约定结款期限为30天,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每天千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3月开始至2015年6月,原告给被告送货共计7771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71元及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电路板,约定月结30天付款,逾期付款按每天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原告根据被告采购合同供货后,双方按月对账,其中2015年3月货款650元、4月2830元、5月2661.90元、6月1630元,合计7771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应依约付款。被告逾期付款,应依约计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官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捷瑞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771元及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应付滞纳金以7771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文 东人民陪审员 金 炳 德人民陪审员 胡 铁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淑 仪书 记 员 陈燕珊(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