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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穆启存、吕守彬等与邱景平、邱四海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志春,吕守彬,穆启存,焦启营,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经济合作社,邱全力,赵凤春,邱景军,邱景平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670号原告吕志春,男,1953年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吕守彬,男,1947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穆启存,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焦启营,男,1959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程定宏,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负责人王洪涛。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负责人吕志德。委托代理人毛会芬,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全力,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凤春,女,1942年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邱景军,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兼被告赵凤春、邱景平委托代理人邱四海,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邱景平,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焦启营、吕志春、吕守彬、穆启存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村经济合作社、邱全力、赵凤春、邱景军、邱四海、邱景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启营、吕志春、吕守彬、穆启存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南白岱村村经济合作社、邱全力、赵凤春、邱景军、邱四海、邱景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启营、吕志春、吕守彬、穆启存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振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欣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