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孟宪龙与韩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龙,韩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691号原告:孟宪龙,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韩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龙与被告韩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龙回对被告韩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8.46元,由原告孟宪龙承担。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邢久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