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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华中消防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755号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华中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冀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璞,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锋,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西安华中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1049.28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6228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1日,之后应赔偿的损失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8日、2015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先后分别签订了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渭南师范学院项目木质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承揽的以上工程中木质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以上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交付其使用。经原告核算,该工程总价款为211049.28元,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剩余工程款61049.28元,虽经原告催要,但未有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后经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均未果,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相关信息,以便于诉讼的正常顺利进行。而本案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明确,故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2元,退回原告西安华中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