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科犇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洁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犇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洁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212号申请人:科犇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余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洁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金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科犇成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洁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洁梵电气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洁梵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