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吴世兵与江群、汪增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世兵,江群,汪增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吴世兵,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江群,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汪增甲,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6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江群、汪增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群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C7X**江淮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被执行��汪增甲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XX**中华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钱玉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