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志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576号原告丁志芳,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二0七线西侧。负责人:张海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富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查证,原告丁志芳未取得北京现代牌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志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晓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