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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树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35号罪犯何树林,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作出(2001)六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4日作出(2002)黔高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改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2月20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2008年7月至2014年5月先后四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七十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树林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