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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752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范卫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范卫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752号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乾益村。负责人:咸爱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隋秀娟,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卫阳,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范卫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常州市湖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秀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