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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李通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李通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负责人:段晓辉,行长。被执行人:李通达,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25岁,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分行与李通达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作出的(2017)成证执字第62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通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不便处置,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林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