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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红与田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田晓,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3091号原告:刘红,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田晓,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第三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6号青石桥南街财富中心一栋3单元24层。法定代表人:庄泽宝。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梅,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原告刘红诉被告田晓、第三人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物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后,先行调解未果,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周寓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20日、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第三人中原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晓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将位于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218号融城后街1幢-1层92号车位(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产权办理登记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日在第三人见证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被告将其名下的位于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218号融城后街2栋1单元14层12号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并且出卖本案诉争车位,合约生效后,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但是诉争车位被告一直未配合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故原告起诉至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田晓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答辩,但在本院组织的先行调解阶段,被告称诉争车位其并没有授权出售。第三人中原物业陈述称,当时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包含了诉争车位的出售。因本案诉争车位由被告田晓从案外人成都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购买,现仍登记在该案外人名下,为保证第三人的权利,法庭通知成都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权利受到损害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因案外人地址不详,通知未果。因为该案外人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取决于诉争车位是否足额收到被告田晓价款,而该案外人与被告田晓的合同载明款项已经付清,其权利受损可能性较小,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故本院继续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9日,被告经公证委托案外人“黄超”办理诉争车位和位于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218号融城后街2栋1单元14层12号房屋的银行按揭结清、注销抵押、领取产权证、代为验收房屋、领取证件、购房税收补贴等事项。特别载明“黄超”有权转委托。2009年12月1日,原、被告经第三人中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其中“黄超”作为被告田晓的代理人,出售位于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218号融城后街2栋1单元14层12号房屋包括本案诉争车位。2009年12月15日,位于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218号融城后街2栋1单元14层12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2009年12月30日,经公证,“黄超”将2009年10月19日被告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原告。另查明,现诉争车位由原告占用、使用;诉争车位由被告向案外人成都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现仍然登记在案外人成都南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以上事实有本案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被告具有要求其将诉争车位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权利。虽现诉争车位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系被告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产生。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位于成都高新区紫瑞大道218号融城后街1幢-1层92号车位的产权登记至被告田晓名下,被告田晓于前述登记完成当日协助原告刘红将前述车位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刘红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田晓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思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