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利与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利,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940号原告(反诉被告):高利,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叶祥杰,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吉利区坡底207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十景。委托代理人:王会章,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晋,男,198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系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高利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盘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盘龙公司就多支付的工程款提出反诉,经审查,本院将本诉与反诉依法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利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盘龙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利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盘龙公司的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高利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本诉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计739.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高利负担;反诉受理费560,减半收取计28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盘龙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春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