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徐金山、衡水金岳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山,衡水金岳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李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86号申请执行人徐金山,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史慧生,河北长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衡水金岳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巨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67007872A。法定代表人:郭树航,经理。被执行人李世杰,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徐金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金岳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李世杰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259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