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2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戴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悦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26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戴悦忠,男,196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悦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皖1122财保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戴悦忠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悦忠已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戴悦忠银行账户上存款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焕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作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