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成金与张吉武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金,张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金,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执行人:张吉武,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刘成金与张吉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吉武未履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内0402民初5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