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民终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程建华、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建华,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3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建华,男,汉族,1971年6月19日出生,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70790707B。法定代表人:袁继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上诉人程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程建华与黄冈市承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并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程建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建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胡美琴审判员 郑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