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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鲁继平、刘汝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继平,刘汝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继平,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刘汝朝,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鲁继平与被执行人刘汝朝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银行、车管、工商、房产、证券等部门,刘汝朝名下座落于邢台市桥东区××号房××套(证号为房权证邢市字第××号)被本案查封,因本案不是首查封,此房已被其他案件拍卖成交,刘汝朝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所办公司办公地点不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侯彦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