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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熊振武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振武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45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振武,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次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宜宾市看守所。辩护人代波,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振武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飞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振武及其辩护人代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熊振武在宜宾昊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瑞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其利用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资金共1913.63052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并因炒股亏损致103.020529万元不能归还。(一)昊瑞公司于2014年3月将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富达公司”)施工,毛某任该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昊瑞公司累计支付富达公司工程预付款2754.2502万元,扣除实施完成工程价款及相关税费后,毛某先后11次将剩余工程款共2099.020529万元通过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退回昊瑞公司,被告人熊振武挪用其中1313.630529万元用于个人炒股。1.2014年5月28日,毛某将315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中的18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2014年6月10日,毛某将297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3.2014年6月12日,毛某将170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熊振武于同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4.2014年7月24日,毛某将70.8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5.2014年8月13日,毛某将343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中的34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6.2014年8月14日,毛某将252.830529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被告人熊振武于同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二)被告人熊振武持有昊瑞公司用张某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卡,该卡内资金为昊瑞公司资金。2014年5月6日,被告人熊振武私自将卡内资金100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中,并于同月8日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熊振武私自将该卡内资金500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中,并于同日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熊振武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熊振武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1913.630529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造成103.020529万元资金不能退还,其行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振武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振武对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代波提出:1.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熊振武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2.毛某个人银行卡上转入熊振武个人银行卡上的款项系富达公司和昊瑞公司负责人及毛某等涉嫌虚开高额发票,企图侵占昊瑞公司合法资产的赃款,应属毛某所获不法之财,不是昊瑞公司合法资金,而公司负责人及毛某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3.富达公司与昊瑞公司负责人及毛某等虚构工程承包合同,虚开高达2610万元的建安发票,以支付工程款为名转出资金,并通过富达公司及毛某将大部分资金转回昊瑞公司小金库“张某”银行卡,虚列向熊振武个人借款为名计入公司会计账目,并由昊瑞公司负责人掌控及自由支配的行为涉嫌侵占犯罪;4.被告人熊振武在本案案发前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涉案事实,举报他人犯罪事实,部分已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5.被告人熊振武无前科,且已将非法资金大部分转入“张某”银行卡内,余款103万元也承诺向合法所有人返还,熊振武自认犯罪的行为是其对挪用资金罪的认识错误;6.被告人熊振武向昊瑞公司设立的小金库“张某”银行卡上转回的款项以及向昊瑞公司合法账户转回的款项,昊瑞公司均是以向熊振武个人借款的名目挂在昊瑞公司应付款会计科目账下,足以说明昊瑞公司对熊振武个人银行账户上的资金有自由处置支配权,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7.昊瑞公司、富达公司、富达八分公司负责人及毛某制作的四份“情况说明”,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并诬陷熊振武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8.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振武与被害单位宜宾昊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任为昊瑞公司财务部经理。熊振武利用其于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担任昊瑞公司财务部经理期间管理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昊瑞公司资金共计19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并因炒股亏损致昊瑞公司资金1030205.29元不能归还。熊振武具体实施作案事实如下:1.昊瑞公司于2014年3月将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挂靠富达公司的毛某任该项目负责人。该《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昊瑞公司累计支付富达公司工程预付款27542502元,后因昊瑞公司资金周转等原因,昊瑞公司负责人与毛某协商将部分工程预付款转回昊瑞公司,毛某在扣除实际完成工程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先后11次将剩余工程款共20990205.29元通过熊振武个人工商银行账户退回昊瑞公司,熊振武挪用其中1300余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中:2014年5月28日,毛某将315万元转入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中的18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4年6月10日,毛某将297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4年6月12日,毛某将170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熊振武于同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4年7月24日,毛某将70.8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4年8月13日,毛某将343万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熊振武于次日将该款中的340万元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4年8月14日,毛某将2528305.29元转入被告人熊振武私人银行账户中,熊振武于同日将该款全部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2014年5月6日,熊振武私自将其持有并保管昊瑞公司以张某个人名义开立的兴业银行卡的公司资金100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中,并于同月8日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4年8月22日,熊振武再次私自将该卡内资金500万元转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中,并于同日转入证券账户用于炒股。2015年11月5日,熊振武到公安机关投案,熊振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另查明,1.经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1)截止审计日,熊振武陆续通过转账方式还款给昊瑞公司内部资金卡和以张某、王某名义以现金存款方式还款给昊瑞公司账上26700000元;(2)截止审计日,熊振武挪用昊瑞公司资金中,尚余1092029.19元未归还(含郑某和昊瑞公司共同资金61832.90元)。2.被告人熊振武因本案被移送审查后向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检举昊瑞公司总经理刘某涉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及成都恒丰银行某支行行长张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6年2月29日对刘某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于2016年3月21日对张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3.被告人熊振武因本案被移送审查后向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检举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临港分局局长陈某涉嫌受贿以及检举昊瑞公司虚开发票涉嫌犯罪,均查无实据。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昊瑞公司报案材料、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熊振武归案的情况。2.证人证言(1)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昊瑞公司法人兼董事长。2014年3月份的时候,昊瑞公司和富达公司八公司签订了个承包土石方工程合同,当时他们公司是和对方签了400万的工程合同,但是实际上和对方有2610万的预算。他们签了合同以后,大概在2014年四五月份的样子,昊瑞公司陆陆续续通过公司账户向富达公司打预付款过去,公司总共打了2610万资金给富达八公司。但是因为他们公司实际只做了500万左右的工程,所以他就让熊振武让富达八公司把没有做完的工程款退回来,他也让富达八公司的毛某把剩余的工程款通过熊振武退回来。但是具体是熊振武在办。之后熊振武一直喊他报账,让他确认那笔账应该入账,但是他没有签字,那笔账一直没有入账。直到2015年国庆节以前他问熊振武那些钱的事,熊振武没有给他说,后来他又让公司查账。10月中旬的时候,他才又找了熊振武,熊振武就说他拿去炒股输了,后来他还写了个情况经过给公司。他就安排公司行政部的陈经理和法律顾问一起陪熊振武到公安机关来说明这件事情,他们公司同时也把他自己写的一个情况经过和他们公司写的一份报案材料交了过来。富达八公司退还公司钱是因为公司觉得做了500万左右的工程后不想动工了,就让富达八公司把剩下的钱先退回来,应该是2100万左右。在2015年国庆节前的时候,公司通过查账就发现熊振武退回了公司一千九百多万的资金,但是还有一百多万的资金没有回到公司账户里面。国庆节后,他又问熊振武,熊振武就说他拿去炒股输了。公司内审的时候发现那笔剩余工程款总共是2099.020529万元。他当时只是让熊振武把那笔钱收回公司账上,但是后来才知道熊振武是让毛某把那些剩余工程款每次都打在了自己的私人工商银行卡上,而熊振武才会有机会去挪用那笔资金。他心目中想的是让毛某把钱打回公司账户上,绝不会同意把钱打在熊振武私人卡上得。毛某打回的剩余款是没有做账的,只要是公司账上有那么多钱就对了。熊振武还挪用了公司出纳的资金。他们也是通过内审发现的,第一次是2014年5月6日,他从公司出纳卡上转出了74万,第二次是也是2014年5月6日的时候,他也是从公司出纳卡转出了50万资金,第三次是2014年5月21日,他从公司出纳卡上转出了50万元资金:第四次是2014年8月22日,从公司的出纳卡上转出了500万的资金。总共挪用了674万的资金。熊振武转出资金的所用的出纳卡是当时以他们公司员工张某的名义办的出纳卡,账号是xxxxx。富达八公司退回了他们公司剩余工程款有2099.020529万元,熊振武应该收回公司,另外熊振武挪用的674万公司出纳资金,熊振武都应该退回公司,但是熊振武只是通过张某的那张出纳卡退回了2030万资金和通过他人的名义存了640万的资金回公司,实际上他还应该退回公司103.020529万元给公司。(2)陈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昊瑞公司行政部经理。昨天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公司的王某董事长安排他和公司的财务部经理熊振武一起到沙坪派出所来报案说明熊经理挪用公司资金的事情。(3)毛某的证言,证实他是富达公司八分公司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项目部负责人。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富达八公司承包了昊瑞公司在西部食品商贸城的土石方工程,当时签了400万的合同,但是实际上他们公司和昊瑞公司总共是签订了2610万的承包合同,签了合同以后,昊瑞公司就通过对公账户向他们公司分批次把2610万元工程款打了过来。但是因为他和昊瑞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关系相当好,那段时间昊瑞公司又资金周转不过来,所以王某董事长就给他商量让他把没有做完的工程款先退回去借给他们周转公司资金,他记得他总共做了500万左右的工程款,是退回了昊瑞公司2100万左右的资金。他记得先是王某和他商量,让他直接给财务部经理熊振武联系,把没有做完的工程款先退回去让他们公司周转资金,然后他就和熊振武联系以后开始陆续向他们公司转账过去。他记得在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期间总共打了2100万左右的资金过去,每次他打钱过去都和王某说他把钱打过去了。最近他听说他打的2100万左右的资金昊瑞公司并没有完全收到,而那笔资金他直接是打给熊振武的,听说熊振武是拿去炒股输了,所以还有百多万的资金没有还给昊瑞公司。昊瑞公司是在2014年陆陆续续把那些工程款全部通过对公账户打在了富达八公司了的。昊瑞公司总共打了2610万的资金给富达八公司,但是是分期次打的,都是通过对公账户打的。因为工程是他承包的,只要是扣除了税务其他的钱都是他的,所以富达八公司收到钱以后完善了税务的费用就会把钱打给他,然后他确实因为工程没有做完,所以就通过他把没有做完的差不多2100万左右的资金退回给昊瑞公司。王某让他和他们公司的财务部经理熊振武联系,他和熊振武联系以后,熊振武就让他把钱打在他的私人账户上面,然后熊振武就给他说了他的一个卡号是xxxxxxx工商卡,他就通过他私人的银行卡打给了熊振武。他记得用了他的两张中国建设银行卡,还有两张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给熊振武打钱过去。他都是打在了昊瑞公司财务部经理熊振武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上(卡号:xxxxxxx)。第一次打款是在2014年5月8日,当时通过他卡号为6210331310016601462的银行卡打了50万的剩余工程款;第二次是2014年5月28日,通过他卡号为xxxxxxx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卡打了315万的剩余工程款;第三次是2014年6月10日的时候,他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打了297万的剩余工程款:第四次是2014年6月12日,他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打了170万的剩余工程款;第五次是2014年6月20日,他通过xxxxxxx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卡打了138.39万剩余工程款;第六次是2014年7月7日,他通过卡号是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打了146万的剩余工程款:第七次是2014年7月7口,他通过卡号是xxxxxxx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卡打了250万剩余工程款给熊振武:第八次是是2014年7月15日,他通过卡号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打了66万剩余工程款;第九次是2014年7月24日,他通过卡6227×××××××2186的建设银行卡打了70.8万剩余工程款;第十次是2014年8月13日,他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打了343万剩余工程款:最后一次是2014年8月14口的时候,他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建设银行卡打了253.691883万剩余工程款。他自己去银行看了的,但是第一次的他打50万的那张卡(卡号是xxxxxxx)因为升级所以就没有调取到打款的明细,不过他是看了的,确实是当天打了50万给熊振武的私人工商卡上得。另外在2014年7月24日打的70.8万是他从银行调取了打款流水单的。而他每次打钱都是打在熊振武的那张私人工商银行卡里面的。另外他还打了100多万的剩余工程款给熊振武,但是票据他没有找到。因为打对公账户的话麻烦得多,而且昊瑞公司说的是资金周转不过来,而他也是按照昊瑞公司王某说的,给熊振武交接就是,但是熊振武喊他打在他私人卡上,所以他就没有通过对公账户而是把钱打给了熊振武的私人卡上,然后让熊振武把钱退回他们公司去。他其实打了差不多2100万的剩余工程款给昊瑞公司,打了l1次,当时昊瑞公司说资金周转不过来,而且王某喊他和熊振武对接,他就认为反正熊振武是他们公司的,打给他就是打给昊瑞公司了。他总共打了2099.881883万元剩余工程款给昊瑞公司,有2099.020529元是打给昊瑞公司的,还有8613.54元钱是他打给熊振武的辛苦费,86l3.54元钱是最后一次打款给熊振武的时候多打的。他最后一次也就是2014年8月14日的时候打了253.691883万元给熊振武,其中扣除8613.54元的辛苦赞是熊振武的外,他打的252.830529万元的资金是昊瑞公司的。(4)张某的证言,证实她以前办了一张卡是交给昊瑞公司的熊振武,卡号是xxxxx,户名是她的名字。是昊瑞公司的总经理叫她开办张卡,还喊她开办以后就拿给熊振武,然后她去银行开办了那张卡就交给了昊瑞公司的熊振武。好像是2013年的时候开的卡,开办以后她就交给昊瑞公司了。自从开办以来就是昊瑞公司在使用,她没有使用过,也没有存过钱在里面的。不过在今年上半年的时候,昊瑞公司把那张卡还给她了,她就拿去注销了。4.被告人熊振武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在2014年5月至8月期间,他在昊瑞公司西部食品商贸城项目做财务经理。2014年3月份的时候,富达公司八分公司和昊瑞公司签订了一个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当时算的单价是17.4元每立方,最开始估价是400多万。开工以后结算总共价格是380多万元的造价,但是当时他们公司为了虚开税票就和对方签订了5份合同,每份都是522万元,总共是2610万元。他们公司在2014年5月初到2014年8月期间就开始分批次通过公司账户向富达八公司转了2610万元的款项资金过去,富达八公司总共是扣除了26万1千元的费用,而其他钱都是转入了毛某的个人账户上。毛某实际上就是挂靠的富达八公司,是他在昊瑞公司承包的土石方工程,不过实际上毛某在他们公司实际的工程价格只有380多万,他扣除了管理费和开票的费用就还应该退还他们公司20990285.7l元的资金。同时,在2014年5月初的时候,昊瑞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就给他说让毛某把剩余的2099多万的余额转到他的私人卡上,然后再通过他把钱转到公司去。后来他就给毛某说了他的一个工商银行卡号(卡号:xxxxxxx),之后毛某也就陆续分了十多次把20990285.71元的余款打在他的那张工商银行卡上来。因为他住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买的几个股票套牢了,就想到拿毛某给他们打过来的钱去解套,他在2014年7月份的时候,就第一次用了大概一两百万元的资金去炒股,当时行情不好第一笔资金也没有解到套。当时心里就着急,而且毛某那段时间的打过来的钱也是在他的卡上的,他就一时冲动又动了那笔钱来炒股,不过都没有赚到钱,于是他就又开始拿毛某打的钱来炒股,后来他们公司在2014年9月份的时候就让他把钱打回去,所以他就亏本把股票卖了换成钱退回公司去。最开始他们公司都没有追问他资金的去向。他是昊瑞公司的财务部经理,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他的职责是管理公司的财务。他的上级领导是财务总监,也是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他挪用的资金是毛某打给他们公司的,因为他们公司为了偷税,然后就虚开合同,然后多打了工程款给毛某挂靠的富达公司,然后是王某喊对方打给他的私人卡上,再通过他私人卡转给公司的。他自己先有50多万的钱来炒股,后来他还挪用了昊瑞公司的钱来炒股。就是挪用了毛某陆续给昊瑞公司打得2099万多资金,还有就是昊盛小贷公司启动资金剩余的6万多元钱。张某是公司总经理刘某的一个亲戚。但是她有张兴业银行卡(xxxxx)是他们公司内部资金卡。卡里面的钱是他们公司的,但是那张卡办以后就是他在保管,他用来用于内部资金走流水所用。他用过那张卡里面的钱,不过他都是打在他的那张卡号为xxxxxxx的私人工商银行卡里面。在2014年4月21日的时候,他用张某那张卡转了74万的资金到他的私人工商银行卡里面。然后在2014年5月6日的时候,他分两次(每次都是转的50万元)从张某那张卡转了100万的资金到他的私人工商银行卡,还有就是2014年8月22日的时候,他又从张某那里转了500万到他的私人工商银行卡上,这些钱好像拿去炒股了。2014年5月6日转了100万后,他在2014年5月8日,就把那l00万从银行卡转到了股票证券里面,然后他在5月8日的时候分两次买了兴业银行的股票,一次买的1052163元的股票,一次买了1190904.6元的股票,不过那次他只是用了公司的100万来炒股,其他钱好像是他朋友给他的。然后在2014年8月22日的时候,他从张某那张卡转了500万到他工商银行卡以后,当天把500万转到了证券股票里面,当天他就通过证券买了三次包钢股份的股票,一次买的是2542840元,一次买的是2507805元,还有一次买的是98710.6元,他那次也只是用了公司500万来炒股。他经济情况一般,一年收入8万左右,属于工薪阶层,他老婆的工资也很少一年只有2.5万左右的收入。他总共有40多万的存款,不过去年拿去炒股都输了。他炒股没怎么赢过。他自己在2014年5月起用自己的钱买股票的话最多都不超过40万。股票交易明细上很多次都是买了上百万的股票,就是挪用了昊瑞公司的资金来炒股,所以才会输了没钱退给公司。就是挪用了张某的那张卡上的公司资金和毛某退回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他看了工商银行卡的流水单,第一次是在2014年5月8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50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二次是2014年5月28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315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三次是2014年6月10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297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四次是2014年6月12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170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五次是2014年6月20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138.39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六次是2014年7月7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250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七次是2014年7月7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146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八次是2014年7月15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我的工商银行卡打了66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九次是2014年7月24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70.8万剩余工程款过来;第十次是2014年8月13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343万剩余款,第十一次是2014年8月14日的时候,毛某是通过卡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给他的工商银行卡打了253.691883万剩余工程款过来。毛某总共给他打了十一次款,总额是2099.881883万元。这些钱中有2099.020529万元是昊瑞公司的,还有8000多元的钱是给他的辛苦费,因为他跟到毛某跑过几次富顺县,所以要拿辛苦费给他。是最后一次,当时他就多打了8000多元到他的卡上,那8000多元就是他的辛苦费。他从公司挪用的钱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毛某打在他卡上的钱中有2099.020529万元是公司的,还有一部分是他从张某卡上用的4次钱总共674万是公司的,这钱他都应该还给昊瑞公司。他也还了绝大部分资金回公司了的,还有103万余元的资金没有还回去。2014年5月28日,毛某打了315万元,他在2014年5月29日的时候转了180万到股票证券中去,取了120万元还了公司。那笔钱他在2014年6月3号的时候买了股票,买了189.366968万元的泰山石油股票。2014年6月l0日,毛某打的297万元,他转到股票证券中去了,是2014年6月11日转的,总共转了350万元到股票证券中去,其中就包括那297万元,那次他是用来买了股票的,是在2014年6月12日的时候,毛某又打了170万到昊瑞公司来,就用那170万和297万来买了股票的,是在2014年6月12日买了457.681081万元的中达股份股票。5.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熊振武处扣押农行卡(卡号:xxxxxxx)一张,工行卡(卡号:xxxxxxx)一张。6.昊瑞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表,证实昊瑞公司单位主体身份情况。7.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熊振武与昊瑞公司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其被聘任为昊瑞公司财务部经理。8.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证实昊瑞公司作为合同发包方与富达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暂定400.2万元。9.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工商银行临港支行提供了账号为xxxxxxx,户名为熊振武的银行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交易明细情况。10.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农业银行临港分理处提供了户名为熊振武,账号为xxxxxxx的银行卡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交易明细情况。11.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华西证券提供了户名为熊振武,资金账号为130000010351的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的资金流水明细情况。12.昊瑞公司提供熊振武往来明细账,并附以张某名义开立的银行卡(卡号:xxxxx)交易明细及熊振武还款凭证,证实熊振武挪用公司资金及归还情况,其中含富达公司打回昊瑞公司的钱及昊瑞公司存于张某银行卡内的钱,尚欠103.020529万元未归还。13.调取证据通知书,昊瑞公司提供向富达公司付款明细账及凭证,证实昊瑞公司向富达公司付款共计27542502元。14.调取证据通知书,富达公司提供付款给毛某的凭证,证实富达公司付款给毛某的情况。15.毛某付款给熊振武的付款凭证,证实毛某付款给熊振武的情况。16.昊瑞公司出具的关于熊振武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证实昊瑞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与四川省富顺县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简称富达公司)签订了《西部食品城商贸城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富达公司负责昊瑞公司所开发的“西部食品商贸城”项目土石方工程,在签订合同后由昊瑞司预付了富达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27542502元,富达公司也开具了相关建安发票给昊瑞公司。后因昊瑞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经富达公司与昊瑞公司协商一致同意中途终止该项土石方合作业务,并退还昊瑞公司多预付的工程款。故:富达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审定价)人民币为人民币5309465.47元,扣除昊瑞公司未做工程部分应承担建安税发票税款1242831.24元后,富达公司由于工程未全部做完工而应退还昊瑞公司多预付的款项人民币20990205.29元(27542502.00元-5309465.47元-1242831.24元=20990205.29元)。在退还预付工程款的整个业务过程中,昊瑞公司通知了富达公司实际承包人毛某与昊瑞公司原财务经理熊振武衔接办理此事,在昊瑞公司与富达公司实际承包人毛某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均是熊振武一手经办的,但在办理该退款业务过程中昊瑞公司原财务经理熊振武违规擅自将富达公司退还给昊瑞公司款项截留在自己的账户上,并将部分款项偷偷挪用去自己炒股,后来在昊瑞公司相关部门的多次督促检查下,熊振武将截留的公司款项分期分批大部分归还至公司后尚差部分款项未归还,现经初步核查:发现由熊振武私自占用了103万余元的款项不能归还给公司,最终导致了昊瑞公司经济损失。17.昊瑞公司出具的关于熊振武挪用拟成立昊瑞小贷公司筹备资金中的61823.9元不属于昊瑞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证实昊瑞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前来贵所报案,并提交了书面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中所述:发现嫌疑人熊振武挪用我单位资金后用于炒股,造成110万余元不能归还。现经进一步核实发现熊振武所述挪用的其中一笔61823.90余元款项并非是宜宾昊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款项,而是挪用了拟成立的昊盛小贷公司筹建期间的筹备资金(筹建期启动资金55万元扣去筹建期费用后的余款)。该55万元出资是拟成立的吴盛小贷公司的三位自然人股东王某、刘某、郑某等人的个人出资,并非熊振武在其《错误情况经过》中所述的是宜宾昊瑞投资管理公司分三次投入了50万元,即熊振武占用的上述61823.90元款项不属于宜宾昊瑞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18.昊瑞公司出具张某银行卡xxxxx为公司内部资金卡的情况说明,证实昊瑞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报案称熊振武挪用有公司资金,该资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毛某打回昊瑞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一部分为公司一张内部资金卡内的资金。该内部资金卡户名为张某,卡号为xxxxx,该卡自开办起,便为公司内部走流水和出纳所用。19.富达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兹有毛某系富达公司在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项目部负责人,该员代表富达公司于2014年3月与昊瑞公司签订有《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富达公司承建西部食品商贸城项目土石方工程。后昊瑞公司陆续打给富达司预付工程款2700余万元,富达公司扣除有关管理费用后,也陆续将工程款打到了毛某个人账户中。其中昊瑞公司将前四笔预付工程款打到了富达公司八分公司账户内,是八分公司扣除有关费用后将该款项打给了毛某;而其余款项是打到富达公司账户内,富达公司也是扣除有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打给毛某了的。而富达公司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因宜宾昊瑞公司经营策略调整需求,经与富达公司协商达成了中途终止该合同,并由富达公司退回多余预付工程款的一致意见。为此,毛某遂将多预付的工程款打回了昊瑞公司。20.富达八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毛某系富达公司在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项目部负责人,该员代表富达公司于2014年3月与昊瑞公司签订有《西部食品商贸城土石方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富达公司承建西部食品商贸城项目土石方工程,而实际承包人系毛某,毛某对该合同全权负责。尔后,昊瑞公司陆续打有四笔共计700余万元预付工程款在富达八分公司账户中,公司扣除有关管理费用后,陆续将其余款项打给了毛某个人账户中,但因管理问题公司未找到有关凭证。而因富达公司毛某与昊瑞公司协商达成中途终止该合同并退还未完工工程款的协议,遂有毛某将多预付工程款打回昊瑞公司的情况,而具体资金流向为毛某负责,其打款回昊瑞公司的凭据也系毛某所有。21.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经四川中衡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1.截止审计日,熊振武陆续通过转账方式还款给昊瑞公司内部资金卡和以张某、王某名义以现金存款方式还款给昊瑞公司账上26700000元;2.截止审计日,熊振武挪用昊瑞公司资金中,尚余1092029.19元未归还。22.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熊振武因本案被移送审查后向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检举昊瑞公司总经理刘某涉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及成都恒丰银行某支行行长张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6年2月29日对刘某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于2016年3月21日对张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被告人熊振武因本案被移送审查后向四川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检举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临港分局局长陈某涉嫌受贿,查无实据。2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熊振武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振武作为公司管理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190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造成1030205.29元资金不能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振武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振武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振武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熊振武挪用资金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及毛某个人银行卡上转入熊振武个人银行卡上的款项不是昊瑞公司合法资金,公司负责人及毛某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人证言、被告人熊振武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应书证均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熊振武挪用昊瑞公司共1900余万元用于经营活动,造成昊瑞公司1030205.29元经济损失的事实,虽熊振武挪用的资金未入公司账目,但熊振武及昊瑞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认定该款项系昊瑞公司资金,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资金系违法所得或者涉嫌其他犯罪,同时,熊振武检举昊瑞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开发票罪的犯罪线索未经公安机关立案进行侦查,应属未经查证属实,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余部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振武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熊振武退赔被害单位昊瑞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一百零三万二百零五元二角九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高建忠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唐娅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