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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炳雄、季文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炳雄,季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181号申请执行人:郑炳雄,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炳燕,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季文娥,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郑炳雄与被执行人季文娥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50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季文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人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