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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仲明与陈文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仲明,陈文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923号原告:罗仲明,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陈文来,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原告罗仲明与被告陈文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仲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仲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仲明承担。雪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