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仲明与陈文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仲明,陈文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923号原告:罗仲明,男,汉族,1954年11月14日出生。被告:陈文来,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原告罗仲明与被告陈文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仲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仲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仲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仲明承担。雪审判员 曾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天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