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树贵、宋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树贵,宋永林,曾正奎,彭德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树贵,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永林,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正奎,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审被告:彭德海,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吴树贵、宋永林因与被上诉人曾正奎和原审被告彭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1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64元,退回上诉人吴树贵、宋永林、宋永林。审判长 舒 平审判员 李厚军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