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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5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段海波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海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333号原告:段海波,住浑源县永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永泰南路79号地矿国际写字楼12层。负责人:赵利斌,职务经理。原告段海波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海波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段海波负担。审 判 长  薄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文英人民陪审员  于军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侯 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