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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廖世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世凯,绰号“鸡贩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廖世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荣昌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3月24日晚上,廖世凯在荣昌区69队附近一餐馆吃饭并饮酒。酒后,廖世凯明知其持有的D类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仍然驾驶三轮摩托车,从该餐馆出发,经荣昌区三级车站沿峰广路往金科安置房方向行驶。当晚19时45分左右,廖世凯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荣昌区向阳路太平洋广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二次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均为82毫克/100毫升。随后,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廖世凯带至荣昌区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廖世凯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3毫克/100毫升。廖世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廖世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廖世凯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世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小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继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