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吴宏亮与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亮,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04行初5号原告:吴宏亮,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一路193号。法定代表人:王超,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吕屹松,该支队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月振,该支队法制大队科员。原告吴宏亮不服被告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宏亮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宏亮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宏亮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陈国琨人民陪审员 姚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