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银冕木艺有限公司与上海妮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银冕木艺有限公司,上海妮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银冕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宫元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妮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赵正明。本院受理的上海银冕木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妮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妮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按期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035号裁决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上海妮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2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