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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朱玉春与张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春,张玉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8民初828号原告:朱玉春,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张玉喜,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春诉被告张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玉春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春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春撤诉。案件受理费4651元,减半收取2326元由原告朱玉春负担。审 判 长  于希明人民陪审员  王春花人民陪审员  刘圣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金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