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来清、郑友玲、吴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来清,郑友玲,吴淋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46号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611996126G。法定代表人:卢志强,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寿初,男,系该联社职工。被告:吴来清,男,195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郑友玲,女,196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淋贵,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来清、郑友玲、吴淋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本案借款本息已全部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系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阙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阙珊(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