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友芬与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友芬,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4民初554号原告:赵友芬,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7号1-2幢2层3号。法定代表人:刘家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川滇路段。负责人:刘家蓉,系��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友芬与被告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德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赵友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友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8元,减半收取1384元,由原告赵友芬负担。审判员 朱兴碧��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珈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