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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初4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明都与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都,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463号之一原告:王明都,男。被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复兴街道和平社区阳光水岸小区1号楼2号。法定代表人:张昌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都与被告城口县亿联商贸城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都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明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明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明都负担。审判长  付成林审判员  周兆吉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