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际与被告王一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际,王一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834号原告:刘文际,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波,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然,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刘文际与被告王一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文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文际撤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计186.50元,由刘文际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