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朱凡与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凡,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1110号原告:朱凡,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葛亮,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朱凡与被告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葛亮偿还原告朱凡借款本金10000元及从2017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朱凡与被告葛亮均系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旗下运营借贷宝平台实名认证注册会员。2017年1月13日,被告葛亮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朱凡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借贷宝平台转至被告借贷宝账户10000元。转账后,以原告朱凡为甲方、以被告葛亮为乙方,人人行公司为丙方,各方通过借贷宝平台签署《借款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借款金额10000元,借款年利率1.10%;借款期限31天,自2017年1月13日至2017年2月13日;还款方式为借款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甲方通过借贷宝平台同意向乙方出借资金后,将出借资金存入甲方借贷宝账户,并授权人人行公司将出借资金由甲方借贷宝账户划转至乙方借贷宝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在还款日24:00点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宽限期当日仍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本息为止;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经乙方通过借贷宝平台在线同意发布后成立,在甲方的出借资金划付至乙方借贷宝账户之日起生效,各方均认可电子文本形式协议效力。借款到期后,被告葛亮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凡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葛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金景月人民陪审员 李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肖福强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