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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男,生于1978年5月23日,汉族,住城固县,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生于1987年5月18日,汉族,住城固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梁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被执行人周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6月6日先后交纳12500元案件款,该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6日双方当事人对于下欠借款本息9000元达成和解协议。鉴于约期时间较长,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