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钟保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钟保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8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1002号农行大厦。负责人:罗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琼妹,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钟保光,男,汉族,1994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钟保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