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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帅锋与吴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锋,吴全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04号原告:王帅锋,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吴全锋,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原告王帅锋与被告吴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帅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锋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王帅锋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