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帅锋与吴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锋,吴全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804号原告:王帅锋,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吴全锋,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原告王帅锋与被告吴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帅锋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锋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王帅锋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