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花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02号罪犯杨花,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回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平中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崆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花犯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未缴纳)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杨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花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