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欣与曹华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欣,曹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欣,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曹华伦,男,1980年3月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曹欣与被执行人曹华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曹华伦应向申请执行人曹欣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于2017年5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等账户银行六个(余额均较小,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划拨)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现在广州某地做工程,但不知具体地址,现其同意在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终字第4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执 行 员 李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孔维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