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县联社与陈明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明华,谭晓琼,蒋本应,詹淑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琪,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邹文,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江县。被执行人:陈明华,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谭晓琼,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蒋本应,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詹淑琼,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明华、谭晓琼、蒋本应、詹淑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23执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熊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