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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郑彦军与吴海英、吴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彦军,吴海英,吴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19号申请人:郑彦军,男,1988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吴海英,女,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被申请人:吴晓磊,男,1982年6月8日生,汉族,住井陉县。申请人郑彦军与被申请人吴海英、吴晓磊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吴海英、吴晓磊名下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