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练凤仙、舒伟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凤仙,舒伟勇,季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050号被执行人练凤仙,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被执行人舒伟勇,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被执行人季葱丽,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刑初字第00253号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在被执行人练凤仙60000元、被执行人舒伟勇40000元、被执行人季葱丽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骆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