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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练凤仙、舒伟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练凤仙,舒伟勇,季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050号被执行人练凤仙,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被执行人舒伟勇,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被执行人季葱丽,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丽水市青田县。松阳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刑初字第00253号判决书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在被执行人练凤仙60000元、被执行人舒伟勇40000元、被执行人季葱丽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叶强军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骆浩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