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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琚宝国、李志品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琚宝国,李志品,张增埔,权怀启,沧州市神狮矿粉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28-03号申请执行人:琚宝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李志品,男,194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张增埔,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权怀启,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被执行人:沧州市神狮矿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风化店乡达子店村,组织机构代码55769975-2。法定代表人:蔡永庆,职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琚宝国与被执行人李志品、张增埔、权怀启、沧州市神狮矿粉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县被执行人均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