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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庆福置业有限公司、赵庆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庆福置业有限公司,赵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256号被执行人马鞍山庆福置业有限公司、赵庆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7)皖0522执256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庆福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季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庆福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徐 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