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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康刚兵与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刚兵,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992号原告:康刚兵,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武,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工业团。法定代表人:魏斌,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系该委员会接待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珂,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刚兵与被告安岳县龙台发展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康刚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刚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刚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7264元,减半收取计8632元,由原告康刚兵负担。审判员  樊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